公司设立未成功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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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司设立未成功,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
如今创业开公司的越来越多,有人选择自己成立公司,也有人选择与他人合伙成立公司,但开公司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合伙开公司更没有想的那么轻松。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的名义或代表公司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就已经发生了,也常常会出现一些与所设立公司的利益毫无关系的交易合同。
假如公司设立未成功,在设立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律所小编给各位小主们举个例子讲解讲解。
李大和卜小约定由李大出资45%、卜小出资55%共同设立上海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公司),该公司于2011年11月1日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由于资金问题,该公司未成立。
李大在公司筹办期间负责公司费用支出,支出的费用包括房租押金、物业费、电费、办公设备、装修费、员工工资等。李大要求卜小按投资比例承担费用。因卜小拒绝分摊费用,李大起诉至法院。
那么李大应该向法院提交什么证据材料呢?
证据材料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授权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押金收据、股东决议、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物业费发票、电费收据、装修工程款收据、施工服务合同及收据、工资协议书、工资签收表、员工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单位用品交易记录。
卜小为何不愿意按投资比例分摊费用呢?
原因是他觉得李大仅有设立朗×公司的意向,并未与其签订具体投资协议,就设立朗×公司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双方平均分担。
本案系公司设立纠纷,在朗×公司设立失败后,李大作为投资人要求卜小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按约定的投资比例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于法有据。
公司设立未成功,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费用,由各投资人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来分担,但如果没有投资协议或者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各投资人的投资比例分担。
由于公司尚未成立,此时的费用必须由部分投资者垫付,为了防止日后因垫付费用发生争议,建议保留支付费用的发票、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证据。此外,应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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