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避税方式(一)——利用居民身份避税
个人所得税依照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住时间标准由一年调整为183天。无住所但在我国境内居住时间达到183天的,为居民个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都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为我国的非居民个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1.由于长期居住在我国的个人很难对居民身份进行选择,因此新个税法中利用居民身份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主体主要是外籍个人。具体做法如下: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某外籍个人2020年8月20日来华工作,2021年3月25日结束工作离境,该外籍个人是我国的非居民个人,这是因为该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无住所且在2020年和2021年两个纳税年度中都未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83天,则其为我国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工作离境时间累计超过30天,离境时间的计算需要重新起算,因此,纳税人把离境时间控制在30日也能有效的减少应纳所得税额。(具体参照上表居民身份政策进行运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四次修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3.中国境内纳税人也可以转换居民身份进行避税。我国高净值个人通常移民到避税地或者低税地,以规避我国高额的个人所得税额。因此高净值个人可以通过移民改变国籍,以外籍人员身份持有国内企业股份,在享受中国额外税收优惠的同时,规避国内的无限纳税义务。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合理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年11月24日〔80〕财税字第189号)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财税字〔199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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