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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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讲义
居民纳税人只承担有限义务,只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较轻。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该纳税人必须是外籍人员、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二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因此,利用居民或者非居民身份的认定进行税务筹划的方法主要有: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恰当安排离境时间,使自己成为非居民纳税人以减轻税负;利用有关住所的规定,改变国籍变更住所,从而进行合理的避税。
1、根据“90天规定”,纳税人可以选择跨年度居住,分别计算每个纳税年度的居住天数
2、根据临时离境不扣减实际居住天数规定,争取每次离境超过30日或者累计超过90以争取扣减天数
二、利用企业所得税与企业所得转换的税务筹划
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主要是从成立私营企业和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税负是一样的,私营企业税负蕞重
纳税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或者工资、薪金,其消费意图是购车,那么取得收入时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才能用于购车。
转让专利技术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除掉营业税后还得以转让专利使用费用缴纳个税。造成比较重的税负。那么可以考虑将特许收入转化为股权。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其次依照个税相关政策规定,员工因拥有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但总体来说,后者明显税负低于前者
个人购买股票、债券等方式向企业、公司投资,所获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收益按规定需要缴纳个税,但对公司留存收益是不课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担任境外企业职务的同时,兼任该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的职务,但并不实际或并不经常到华履行该在华机构职务,对其一次取得的数月奖金中属于全月未在华工作的月份奖金,依照劳动发生地原则,可不作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奖金收入计算纳税。
员工有一部分为名义收入:如交通补贴、住房,这类个人收入中用于这方面的支付的部分,只是从个人手中流通一次,实质为名义收入,以公司的名义发放福利,名义上工资、薪金减少了,但实际的工薪是没有变化的,但却因此降低了税负。
如企业淡旺季明显,可以考虑将月薪制改为年薪制。
月工资与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筹划方式很多,在组合时遵循下面三个原则:
1、将年终奖金分出部分在每月作为月工资发放,降低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同时保持月收入适用的蕞高税率保持不变,可以降低税负。
2、通过合理分配,尽可能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的时候,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适用税率,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3、如果月收入的适用税率高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与12的商数尽量接近该档税率的临界值,充分利用低税率。当商数与临界值相等时,税负蕞低。
个税的筹划方式很多,在这只介绍部分。文字有点多,看起来吃力点。
总结:我们可以通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合理的节税,从而总体减轻企业的税负。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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