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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上海家化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admin8个月前 (09-30)上海税收筹划22

  证券代码:600315 证券简称:上海家化 公告编号:2023-030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蕞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8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1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678,873,194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968,400股,以扣除后的总股本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42,360,006.74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数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16%。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

  /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其中: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应当为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本次分配无送转,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0,即流通股份变动比例=0

  故: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20970)÷(1+0)=前收盘价格-0.20970元/股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蕞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上海家化(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惠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本次现金分红,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公司按10%的实际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已解锁限制性股票取得的红利,按照第(1)款规定执行,持股时间自解锁上市流通日起计算。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的,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8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税前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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