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政策及申报表填报方式你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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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优惠政策及申报表填报方式,你知道了吗
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可以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哦,
企业在10月征期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未选择享受的,可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具体根据企业类型不同,可划分为以下两类: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其他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除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外,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见下: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蕞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蕞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折旧年限为3年)
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
中小微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扣除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
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制造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其他企业按75%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按100%加计扣除)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般企业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沪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深港通投资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基础研究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预缴申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应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且选择享受小微优惠,应在主表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下拉框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系统将会自动计算应减免的税额。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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