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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沿浦(605128):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admin8个月前 (09-30)上海注册公司50

  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结果送达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反诉原告)。

  ? 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及涉案的金额: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3、本诉案件受理费39,5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 4,700.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诉讼蕞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浦公司”或“上海沿浦”)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与被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该案详细见上海沿浦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6),

  诉讼中,沿浦公司就与元通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亦予受理。期间,因本案必须以(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

  2022年10月8日,法院作出(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民事判决书(该一审判决结果详情见上海沿浦公司于2022年11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故本案(案号:(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恢复审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沿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案号:(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诉讼基本情况

  (一)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元通公司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上海沿浦就(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恶意诉讼保全元通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导致的经济损失960万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的事实及理由

  2021年11月2日,沿浦公司与元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沿浦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冻结元通公司银行基本账户资金1,500万元。2022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该一审判决情况详情见2022年11月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0)。

  元通公司认为沿浦公司恶意诉讼的理由为:

  1.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协议相关条款,双方产生争议后应有60天的协商沟通期,然沿浦公司在双方发生争议后未履行 60天协商沟通期,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了(2021)沪 0112民初43768号案件诉讼,并在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中披露了双方间诉讼及财产保全信息; 2.沿浦公司在(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中提前主张模具分摊费用800余万元,但是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沿浦公司主张该费用蕞合理的期间应自2023年4月以后,而非2021年11月诉讼。

  元通公司主张经济损失960万元的理由为(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诉讼,根据其公司内部的推演,因该案诉讼导致元通公司老客户订单流失,新客户业务流失,且该部分订单标的均达到数亿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沿浦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恶意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元通公司的本诉请求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请求

  (一) 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1.元通公司赔偿沿浦公司因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万元;

  2.元通公司赔偿沿浦公司以960万元计,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因本案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经济损失360,173.33元(其中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按年利率3.8%计算,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2年8月21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2022年8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4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

  (二) 被告(反诉原告)的事实及理由

  沿浦公司认为其不存在恶意诉讼,理由为:

  1.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诉讼基于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诉讼保全也为了判决之后顺利执行,沿浦公司据此提***了保全担保,故该财产保全并无过错;

  2.沿浦公司之所以提起(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诉讼,是因为根据双方采购协议第6.1条款约定每年双方需商讨***货价格,协议6.4条款约定每年提交报价单作为依据,元通公司对2021年报价单一直予以拖延不签收,并自2021年5月起一直未下达订单,以事实行为表明双方之间终止了外协件采购协议,所以沿浦公司于2021年11月向法院提起了(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诉讼。

  (一)元通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2.(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判决书;

  3.(2022)沪0112民初36334号案件传票及起诉状;

  4.自沿浦公司向法院提起(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诉讼后对元通公司产生的负面影响内部统计材料。

  沿浦公司对证据1、2、3的线系元通公司单方制作,不予认可。

  (二)沿浦公司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2021年11月3日沿浦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巨潮网发布的沿浦公司(股票编码605128)起诉的(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的诉讼公告以及2021年12月28日(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案件的诉讼公告;

  2.(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元通公司在该案中曾两次提起反诉,法院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3.律师聘用合同、网上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律师费******;

  元通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质证,法院查明下列事实:

  2018年4月25日,元通公司与沿浦公司签订外协件采购协议。2021年11月2日,沿浦公司与元通公司就上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元通公司遂提起反诉。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沿浦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出具(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元通公司的银行存款 15,116,526.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1年12月9日,法院向沿浦公司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2021年11月19日冻结元通公司银行账款11,999,526.64元,保全期间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2022年11月18日止。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沿浦公司的本诉请求为:

  1.元通公司支付沿浦公司货款6,419,992.37元及模具摊销费用8,696,534.27元; 2.元通公司支付沿浦公司以15,116,526.64元计,自2021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元通公司的反诉请求为:提起反诉之日解除其与沿浦公司于2018年签订的外协件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元通公司曾经提出两次反诉,法院均未受理。

  2022年10月8日,法院作出(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民事判决书,该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

  1、确认沿浦公司与元通公司签订的外协件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于2022年8月26日予以解除;

  2.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沿浦公司货款6,410,422.37元; 3.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沿浦公司以货款4,011,804.37元计,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4.元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沿浦公司模具摊销费用3,848,024元; 5.驳回沿浦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嗣后,双方均不服以上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现该案((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尚在二审审理期间。

  2021年11月3日,沿浦公司在巨潮网发布了(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的诉讼公告以及2021年12月28日发布了(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案件的诉讼公告。

  另,沿浦公司因本案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20万元。

  2021年12月20日,元通公司遂以诉称理由,诉至法院。

  2021年12月28日,沿浦公司遂以反诉理由,诉至法院。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元通公司向法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作出(2021)沪0112民初490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冻结被申请人沿浦公司银行存款 9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2年1月13日,法院向元通公司送达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2021年12月24日冻结沿浦公司银行账款7,329,908.14元,保全期间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2022年12月24日,元通公司未申请续保,上述银行账户自动解封。

  法院认为: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就(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沿浦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该案已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并未驳回沿浦公司诉请,但若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起的保全金额与判决金额完全一致实乃苛求,故沿浦公司在(2021)沪 0112民初 43768号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无不当,故元通公司之本诉请求,法院实难支持。

  同理,元通公司就本案申请保全并非基于完全虚构的事实所进行的恶意诉讼和保全,就本案诉讼的提起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争议而产生,并不实际构成恶意诉讼,在(2021)沪0112民初43768号案件判决确定之前,双方均存在诉讼风险,不具备成立一般侵权行为应有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构成要件。故沿浦公司之反诉请求,法院亦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头部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 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3、本诉案件受理费39,5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元通座椅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700.8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沿浦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头部中级人民法院。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公司货款和模具摊销费用不会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原告和被告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蕞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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