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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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纳税人。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个体工商户为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2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2022年第2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 年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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