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税到底是怎么交的
蕞近税务局火了一把,国税局在检查的时候发现,有些有限合伙私募按照20%在缴纳所得税,这个本来是存在于地方的一个便利于招商的一个措施,以前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拿到明面上了,有了要追讨的意味,所以引得人心惶惶,我们正好借着这个事件,从学习税务的角度把合伙企业相关的税务问题好好梳理一下,一个个问题来。
合伙企业纳税问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按照91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要按照“个人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股权转让所得的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实际上就是适用35%的税率了,可以看到正常纳税的话,税率还是比较高的。
而且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即使收入不分配,也是要纳税的,根据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可见即使没有分配利润,留存在企业的那部分也是要交税的。
这个是与有限公司不同的地方,有限公司是有分红才纳税,不分红不纳税,因为有限公司分红的那部分是已经缴纳过企业所得税的,而合伙企业用于分配的利润还没有缴纳所得税。
针对合伙人是法人组织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来缴纳,适用25%的税率,这个就不多说,当合伙人是个人的时候,我们是需区分取得的所得的类型来确定税率的,我们要看一下合伙人到底能从企业取得哪些类型的收入。
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包括两类:
按照91号文的要求,这个是按照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是现实中很多的地方政府为吸引投资,会给予不同的优惠政策,有些地方允许合伙制投资公司的合伙人的股权转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税,而且对收到的税款还会实行财政返还奖励,有的地方返还70%甚至更高。
后来出了62号文,中央要求地各地清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很快又出了25号文,调整税率清理工作并不彻底,现在很多地方针对LP还是实行的20%的税率,也是这次闹出动静蕞大的地方,要将税率提高到35%,而且很多钱已经发下去了,难道还要再找投资者去要回来。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被投资的公司分红,按照84号文的要求,这部分股息红利所得是不纳入合伙企业收入的,自然也不是我们前面说的合伙企业分配所得,这部分红利所得就按照合伙人持股比例分配给他们,按照20%的税率来纳税。如果这部分分红要分配给法人,这就算法人组织的收入了,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按照20%的个税来交了。
前面我们说的是合伙企业盈利了,作为合伙人如何缴纳所得税,如果合伙企业亏损了,是否也可以享受有限公司那种亏损可以税前弥补的政策。这得区分两种情形,一个是法人投资者,一个是个人投资者。
先看法人投资者,还是159号文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也就是法人投资的,投资亏损了这部分只能认了,不能在计算这家法人单位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我们得想一下这样规定是否合理。
我们知道一个企业有些支出或者是损失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包括商业保险,限额抵扣的部分支出,比如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捐赠支出等等。对于合伙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抵减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冲减法人投资者自身企业当期应税所得,也就是亏损不能跨企业调整。
这个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我们通常会认为法人去投资企业,企业亏损了,那这部分就是投资损失,就要税前抵扣,但按照159号文的规定,这部分投资损失是不能当时就跨企业抵扣的,而是要等到这家被投资的合伙企业以后盈利了,用亏损来抵减盈利,用这种方式来体现当时没有调整的投资损失。当然如果合伙企业亏损的当年就关门清算了,那法人的股权投资损失是可以税前抵扣的。
再来看个人投资者,合伙企业盈利了,即使不分配也要纳税,那合伙企业亏损了,自然没有利润分配,合伙人也不用交税,以后盈利了,按照91号文的规定,之前的亏损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盈利,以后年度就少交税了。
从上面两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合伙企业,无论投资者是个人还是法人,适用的政策与一般企业相同,只是对于法人投资者而言,合伙企业的亏损不能跨企业抵减。
这两天开会了,给之前传的比较火的35%的税率降了一下温,9月6日晚间,国务院会议确保创投基金税负总体不增,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这个算是及时的一针强心剂,创投基金可以宽一下心了,假如税务局真要征收的话,现在的征收力量到底能不能够做到。
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蕞近5年税务系统招人的情况,2015年招收了1万人,到2018年招到了1.8万人。可以看出,这几年税务系统人数规模增长很多,单从人数上,我们也大致能够感受了现在的税务征收能力应该是大幅提高了,更不用说现在还有金税三期等等强大的软件的支持,所以说如果国家想收,都是收得上来的。
如果真要征收这么高的税率,而且还要追溯的话,对合伙企业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当前创投领域本就低迷,加收税将进一步压缩LP的投资,私募有限合伙基金募不到钱,行业就会压缩,甚至是又回到个人代持。再进一步,LP不通过合伙企业来投资了,如果直接投资项目,如何纳税。
LP直投情况下,拿到的收入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股息红利所得,这个按20%纳税,再一个是股权转让所得,这个也是按照20%纳税。所以直投情况下,对于高净值个人投资者来说,税负是减轻的,但是直投风险更高,需要投资者有极好的项目识别能力。
这次税率调整事件影响到的不只是创投基金这类合伙,当然主要是影响自然人投资者,还影响到有限合伙的股权持股平台。
做员工持股平台,主要还是为了激励公司的核心员工,对于员工持股平台如何纳税,各地的政策也都不一样,各地的政策不大一样,2016年在天津就开始执行5%~35%%的税率,但是大部分还是按照20%来收的。这次如果持股平台也按照35%来纳税,那激励的效果就要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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