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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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合伙企业的税收要点分析
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含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首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者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下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其进口货物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增值税。”
合伙企业只要是有上述情形,依法取得的收入,就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非法人,《企业所得税法》首条明确:“合伙企业不适合本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重申:“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合伙企业算不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更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1、合伙企业自身为所得税透明纳税实体,即合伙企业自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拿到利润后立即过渡给全体合伙人,由相关合伙人缴纳对应的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在所得税缴纳方面起到的是一个“管道”作用。
2、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基本原则。
先分:分所得后税:由取得所得的合伙人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所得不论是否具体分配,均需在年末按各自应分配比例分别确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税收政策纳税。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主要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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