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某房企8年前税筹避税现被查稽查局用上天眼查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X)
经我局对你单位2014年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
(1.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03470883,金额合计236,080元。
11.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03219167,金额合计124,223.88元。)、2015年和2016年取得长春市天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1.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03452460,金额合计107,751.11元。
13.发票代码:2,发票号码:00135048,金额合计113,699.91元。)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你单位于2014年至2016年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长春市中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长春市天海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你单位取得虚开的上述24份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头部款第(三)项第三目“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之规定,对上述发票所列成本费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53,008.41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工商登记信息;税务登记等基础资料;
3、账册、凭证信息、企业提供银行卡信息;
4、询问笔录(出票方询问笔录原件存于吉林省龙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编号为015的卷宗中) ;
8、天眼查结果,法定代表人赖新才为失信人员
9、主管税务机关净月税务局出具情况说明材料
10、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赖新才及长春华荣泰置业有限公司资产状况证明
11.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头部款的规定,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53,008.41元0.75倍 的罚款即罚款39,756.3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公布,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蕞终罚款一次共计4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40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头部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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