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将我们制定的《闵行区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闵行区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上海市闵行区财政局
闵行区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闵行区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积极参与办学,提升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保障我区民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沪府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在闵行区教育经费中安排。
在本区依法注册、办学,并招收具有本市户籍学生的民办中小学校及接收“小区生”的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
1.民办中小学生财政补贴标准分别是小学2250元/生/年、初中2650元/生/年和高中2250元/生/年。住宿生另加200元/生/年,并随中央规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减免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2.民办幼儿园“小区生”补贴标准(见下表)
3.民办幼儿园“小区生”比例在20%以上(含20%)的幼儿园补贴代理记账费,每年每所32000元。
1.符合补贴对象的民办中小学校、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需有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批准的民办民非企业登记证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同时,补贴学校未发生挪用、侵占补贴等违规违法行为。
2.享受我区 “小区生”补贴的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对 “小区生”管理费收费标准应参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一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600元/生/月;二级幼儿园收费标准为330元/生/月。以后随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及生均公用经费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同时取消民办幼儿园特色费的收费项目,实行“一费制”。
3.民办学校在籍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2016年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5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减免每生每年200元。
区教育局综合考虑政策的标准、符合条件的人数、范围等因素对资金的需求进行测算,及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经区财政局进行审核、区政府同意、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批复执行。
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学校、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区教育局按照规定对学校、幼儿园资质及补贴人数、资金进行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教育局提供的资料按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金。
1.各学校、幼儿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等规定,对财政补贴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财政补贴资金应单独设立“政府补助收入”科目进行单独核算,资金专款专用。
2.受补贴的民办学校、幼儿园要按照区教育局财务管理要求,编制财务决算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真实反映民办学校收支状况及财政补贴资金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
3.为提高民办学校、幼儿园的会计核算质量,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的会计核算委托第三方记账。教育局财务管理部门对第三方记账机构进行培训和指导。民办中小学、民办幼儿园“小区生”比例在20%以下的代理记账费由学校(幼儿园)自己承担。
4.由区教育局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规范评估标准,结合对民办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评估和资质审查确定补贴对象,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将评估和检查结果报区财政局备案。
按照国家和本市、区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学校、幼儿园接受财政补贴资金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本办法中“小区生”补贴标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中民办中小学财政补贴标准从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0日起实施,同时废止《闵行区民办学校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闵教字[2015]15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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