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上海财政补贴 > 正文内容

沪人社规[2023]2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相关规定,现就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充通知如下:

  一、拓宽补贴政策受益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实施期限、资金列支渠道、审核发放流程等,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沪医保规[2023]10号 上海市关于2024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缴纳2023年度个人住房房产税有关事项的

  沪府规[2023]1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

  普退役军人局[2023]7号 上海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

  沪科规[2023]1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税务局关

  上海市推进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条例(修订草案)

  沪财税[2023]35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金[2023]19号 上海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上海中小微

  沪财发[2022]8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

  沪财发[2023]1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葛毅明微信号
公司注册/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PostCOPYNO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