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3]21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补充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相关规定,现就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充通知如下:
一、拓宽补贴政策受益范围。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补贴标准、实施期限、资金列支渠道、审核发放流程等,按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给予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通知》(沪人社规〔2023〕2号)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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