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
日前,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部分内容的通知,经报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将延续实施汽车置换补贴。为落实补贴政策安排,对《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沪发改规范〔2022〕4号)部分内容进行调整。
调整补贴范围和标准。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上海市注册登记的非营业性小客车,并且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纯电动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上海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10000元购车补贴。
调整“旧车”和“新车”认定条件。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的旧车,转让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个人用户购买新车,定购日期应当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定购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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