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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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沪财社[2000]39号
【颁布时间】2000-11-20
【实施时间】2000-11-20
【法规编号】389287什么是编号?
第2页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其完成社区人群预防保健任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数量、质量核定财政补助经费。具体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卫生状况、社区人口、服务面积、预防保健服务人次等因素合理确定。
政府安排卫生事业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及妇幼保健和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等新建、改扩建项目。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按分给管理要求,经政府计划部门对其功能、规模、投资经审核平衡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力主要对调整医疗卫生结构和布局,优化配置卫生资源,推进卫生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的改革和发展的重点项目给予扶持和补贴。区(县)财力应重点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护理院及社会公共卫生设施的投入。
(二)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对超范围、超标准、超定额资金,财政不予安排。
(四)基本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证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正。工程项目要严格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等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规范管理、控制投资、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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