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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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沪财企[2009]48号
【颁布时间】2009-08-25
【实施时间】2009-08-25
【法规编号】446446什么是编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委、工商局、质监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要求,为确保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的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七部门制定的《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已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国务院第51次常务会议关于摩托车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的决定,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现制定上海市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本市农民在上海市内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指总质量大于1.8吨但不超过6吨、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本方案所称的微型客车指发动机排量在1.3升及以下、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经国家确认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1.对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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