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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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沪财企二[1994]51号
【颁布时间】1994-07-30
【实施时间】1994-08-01
【法规编号】426723什么是编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物价局等关于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对职工适当给予补贴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府决定,本市在调整民用煤、电、水价格后,相应对在本市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本着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给予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适当的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别负担。现将补贴的范围、标准和资金的来源通知如下: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资金来源:凡属全额预算单位,由各级财政负担;差额预算单位按差额比例由各级财政负担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单位收入中列支
2.本市企业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计划外用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以及在实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各类新参加工作职工每人每月补贴20元,补贴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其中,部分年内职工工资增幅较大的企业,也可不予补贴,由企业结合工资调整一并考虑。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含按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补贴20元。离、退休(职)人员的补贴,凡参加退休费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开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4.中央和外省市在沪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职工的每人每月20元补贴,均按隶属关系和原经费渠道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中央在沪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各类经济实体企业)发放的补贴,每人每月20元,可允许列入成本(费用)开支,中央在沪高校、科研单位,由市财政局核定在职职工人数后,给予每人每月1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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