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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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持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财农[2008]15号
【颁布时间】2008-05-06
【实施时间】2008-05-06
【法规编号】275847什么是编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财政扶持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松江、金山、青浦、南汇、奉贤区、崇明县财政局、农委:
补贴标准和期限。从2008年起,市级财政对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四个区(县)362个村公共管理基本支出每年给予每村30万元定额补助,对松江、青浦两个区58个村公共管理基本支出每年给予每村20万元定额补助;对集体经济相对困难村社会管理支出,由区(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按考核结果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贴性奖励。补贴期限一定三年。
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在收到市级补贴资金后,各区(县)财政局应会同区(县)农委按照资金安排原则测算分配方案,并及时下拨资金。各区(县)补贴资金分配落实情况应报市财政局、市农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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