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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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发文字号】沪商商贸[2009]568号
【颁布时间】2009-09-10
【实施时间】2009-09-10
【法规编号】450925什么是编号?
第4页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中标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级财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县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县财政的指定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本市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负责政策宣传和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会同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家电以旧换新进程,通过建立与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督促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成立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和市质量技监局等部门组成的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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