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600619):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立股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关于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海立股份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海立股份回购注销 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项下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政府部门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和核查意见、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批准及信息披露
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以下程序:
1. 2022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的议案》。其中,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庄华先生、李海滨先生已回避表决。
(1)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有 11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股限制性股票
1,140,500股,其中 959,900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180,600
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
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应调整 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1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1,140,500元;
(2)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即公司管理层)全
1,083,279,406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公司已于 2022年 12月 7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2. 2022年 12月 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经核查,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 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变化,公司拟相应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 1,140,500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按《A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人民币 1,140,500元。监事会认为:回购对象名单无误,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充分。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流程合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 监事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于 2022年 12月 7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3. 2022年 12月 5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鉴于 11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 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1,140,500股 A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已按《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股限制性股票事
宜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于 2022年 12月 7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4. 2022年 12月 30日,公司召开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修改
的议案》。其中,就《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联股东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回避表决。
(1)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已有 11名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同意公司相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股限制性股
票 1,140,500股,其中 959,900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
180,600股由公司按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成,根据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相应调整 A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11元/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2) 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即公司管理层)全权代表公司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1,083,279,406股。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变更登记等具体事宜。
公司已于 2022年 12月 31日就上述事宜进行了信息披露。
5.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债权人公告》”)。根据《通知债权人公告》,公司就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且回购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 1,140,500元事宜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公告之日(2022年 12月 31日)起 45日内向公司申报债权,并可根据合法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根据公司的书面说明,自前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文件。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以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一)《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回购注销的规定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1)激励对象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且不在公司任职时。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的孰低值(公司股票市价指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激励对象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时。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激励对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的,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激励对象当年已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进行回购注销。如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之后,相关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的,由董事会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 11名激励对象,其中 8名激励对象系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退休或因组织安排调离公司,3名激励对象系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 1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40,500股。
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四章第一条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配股、增发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文件、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公司根据《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按授予价格 4.59元/股扣除 2019年度分红 0.18元/股(含税)、2020年度分红 0.15元/股(含税)、2021年度分红 0.15元/股(含税),调整为 4.11元/股。经核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回购事项当日公司 A股股票收盘价高于回购价格。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退休、因组织安排调离的 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959,9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4.11元/股加上回购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在劳动合同期内主动提出辞职的 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80,6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 4.11元/股回购。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B884591400),并向中登公司提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将于 2023年 3月 13日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并已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格和注销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尚待就本次回购注销在中登公司完成股份注销,并依法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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