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昇药业(87065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海昇药业(87065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时间:2024年02月06日 17:06:31中财网
原标题:海昇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或“获授权主承销商”)的委托,担任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海昇药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见证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2.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已经进行了审阅、查验、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做出判断。
3.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4.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并上报,并愿意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根据《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长江保荐已按本次发行价格 19.90元/股于 2024年 1月 24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0.0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 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内部决策情况
2023年 3月 22日,发行人 2023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的议案,明确公司及获授权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 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与长江保荐、甬兴证券有限公司签订的《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主承销商/牵头主承销商)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作为联合主承销商)关于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联合主承销协议》及《发行公告》,发行人明确授予长江保荐行使本次公开发行中向投资者超额配售股票的权利,并明确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
海昇药业于 2024年 2月 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0个自然日内(含第 30个自然日,即自 2024年 2月 2日至 2024年3月 2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300.00万股)。
截至 2024年 2月 5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 300.00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 58,152,869.54元(不含经手费、过户费),蕞高价格为 19.90元/股,蕞低价格为 16.19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19.38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长江保荐在实施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已按《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了超额配售选择权专用账户;发行人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四、 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长江保荐及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已共同签署《浙江海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延期交付条款。
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衢州高质量发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扬州添宥添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济南国泰高新建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徐州市荣晋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云竺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云竺贝寅 行稳 2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晨鸣 9号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应于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4年 2月 2日)起开始计算。
本所律师认为,获授权主承销商已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符合《管理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五、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后发行人股份变动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已经取得发行人内部决策机构的批准,相关决策事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的要求,符合《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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