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力集团披露公司章程涵盖多项重要信息
上海创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近日披露了其公司章程,对公司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股份相关事宜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上海创力集团于2015年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960万股,并于同年3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4,650万元,住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新康路889号、666号、618号。
公司股份发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类别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总数为156,000,000股,面额股每股金额为1元,各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目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数为64,650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公司在股份增减和回购方面也有明确规定,可通过多种方式增加资本,减少注册资本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在特定情形下可收购本公司股份,并对收购方式、决策程序及后续处理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按持股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多项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等。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对会议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表决和决议等环节都有严格规定。
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等多项职权。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特定情形下需召开临时会议。
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在会计年度结束和上半年结束时分别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需提取法定公积金,经股东会决议还可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或股票股利等方式,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同时对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及期间间隔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司章程还对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以及章程修改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长远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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