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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admin11个月前 (06-08)上海财政补贴77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到,非职保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区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级承担的资金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并通过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与各区财政按实际承担金额和比例据实结算。

  上海市社区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头部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门诊诊查费减免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分中心、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工作,引导居民就医下沉,促进分级诊疗,依据市对区转移支付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定义)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补助各区减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卫生室普通门诊诊查费的资金。

  第三条(减免范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为本市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非职保人员”,包括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人员、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的户籍人员)的普通门诊诊查费进行减免,减免标准按照本市现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金保障)非职保人员普通门诊诊查费减免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在区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分别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市级承担的资金通过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各区,并通过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与各区财政按实际承担金额和比例据实结算。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门诊诊查费减免政策,对各区申报的资金需求进行汇总审核并提出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指导、管理转移支付资金规范使用,落实转移支付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自评价,并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转移支付资金年度预算的审核,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分配并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组织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运用。

  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审核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发生的门诊诊查费减免所需费用,并按时向各区财政局申报。负责做好资金使用情况测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组织开展参与管理的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各区财政局会同各区卫生健康委进行所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际发生的门诊诊查费减免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组织、指导区卫生健康委实施转移支付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算编制)各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有关工作要求进行预算申报;市卫生健康委汇总审核各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按规定申报结算的费用,于每年预算编制时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市级负担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预算下达)市财政局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告知各区财政,各区财政应将提前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全额编入下一年度政府预算,并准确列入相关收支科目。各区财政应按项目的市、区支持总额编制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第八条(预算执行)各区卫生健康委、区财政局应当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绩效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资金监督)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门诊诊查费减免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实施期限)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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