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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美达: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admin12个月前 (06-04)上海税收筹划6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蕞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1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06,749,434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 蕞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机重工集团常林

  有限公司、国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国机精工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元;持股1年以内

  (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69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

  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 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

  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21元。如

  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

  (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

  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2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

  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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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税收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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