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分红数确认呢?
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还是分红数确认呢?
在合伙企业中,法人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应按应纳税所得额来确认,而不是按实际收到的分红数确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这里的“分”是指划分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具体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意味着,即使合伙企业没有实际向法人合伙人分配利润,只要合伙企业实现了所得,法人合伙人也需要按照其应分得的份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此外,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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