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桂交01(184279):2022年头部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2022年头部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资金兑付日:2025年3月31日
?债权登记日:2025年4月10日
?提前摘牌日:2025年4月11日
2022年头部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券
代码:184279.SH,债券简称:22桂交01)(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债券持有人于回售登记期(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
月14日)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22桂交01”登记回售,
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元/张)。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期债券回售情况的统计,本期债券回售
根据《2022年头部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回售实施结果公告》,发行人不对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投资
者回售部分债券将按交易所规定及时予以注销。
发行人已于2025年3月31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
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
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2022年头部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4.发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5年期,附存续期第3个计息年度末发行人调
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22年3月29
日至2027年3月28日止;如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计息期限自2022年3月29日至2025年3月28日止。本期债券
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3月29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
日或休息日,则资金支付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根据《2022年头部期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回售实施结果公告》,本期债券回售有效期登记数量为780,000
手,回售金额为780,000,000.00元,实现全额回售;发行人不对
本次回售债券进行转售,投资者回售部分债券将按交易所规定及
时予以注销。本期债券将在2025年4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5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
3.原债券到期日:2027年3月29日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
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
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
债券的兑付、兑息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
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
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
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
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
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2021年10月27日召开的
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
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
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对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1.发行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6号三祺广场48楼
2.受托管理人: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国家开发银行6层
3.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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