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万州01(185510):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22万州01 (185510): 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时间:2025年03月12日 07:40:48中财网
原标题:22万州01 : 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2025年提前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
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已全额回售,根据《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
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2025年债券回售实施结
果公告》,在2025年3月11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全额本金及2024
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期间相应利息,将于2025年3月
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前摘牌。为保证本次提前摘牌工作的顺利
1、债券名称: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
4、发行人: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3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前3年票面利率为
6.20%。在债券存续期限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调整本期债券后2
年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9、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2022年3月11
日起至2027年3月10日止;如投资者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
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22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
10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3月11日(上述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根据《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
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头部期)2025年债券回售实施结果公
告》,本期债券回售金额为500,000,000元,为全额回售。发行人决
定不对回售债券进行转售,债券注销金额为500,000,000元,债券余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3月11日至2025年3月10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6.2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62.000元
3、原债券到期日:2027年3月11日
4、资金兑付日:2025年3月11日
5、债权登记日:2025年3月20日
6、提前摘牌日:2025年3月21日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五、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2021年10
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
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
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1、发行人:重庆万州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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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
联系电线、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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