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律师丨企业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所得存在3个税务风险
近日,笔者在对一家企业进行税收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注意到该企业没有依法对其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收入进行税务申报。
合伙企业的收入在税务管理中往往较为隐蔽,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相当常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企业对于合伙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没有进行会计处理,也没有进行税务申报。
其次,企业将已分配的合伙企业利润与已经纳税的投资收益合并,以此减少应缴的企业所得税。
蕞后,企业将将合伙企业投资成本收回前的利润分配视同投资成本,未并入当年企业应税所得。
依据相关法规,合伙企业一旦产生应纳税收入,就必须进行税务申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遵循“先分配后征税”的原则。这里的“分配”指的是合伙企业应税收入(不包括对有限公司的投资收益)的分配给合伙人或企业内部留存的部分,而不是部分纳税人所理解的“分红”。换言之,无论合伙企业的应税收入是否实际分配给合伙人或留在企业,投资方都应将其应分配额计入当年的应税收入,并履行纳税责任。投资方需要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准确填写“有限合伙企业法人合伙方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在对某公司的税务评估中,笔者注意到该公司对多家企业进行了长期投资,其中包括一家合伙企业。我检查了该合伙企业在审查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将其利润与投资公司同期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了对比。经过核实,确认该投资公司在2020年至2023年期间,未将应分配而未分配的合伙企业利润纳入纳税调整,导致少报了企业所得税。
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不应抵扣投资成本。投资公司不应将从合伙企业获得的投资收益等同于投资成本的回收,以此来减少“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从而在投资成本完全回收之前不确认当期的投资收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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