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如何巧妙拆解持股平台降低税负?
一、为何高净值人士纷纷选择拆除合伙型持股平台?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税2021年40号公告)发布前,通过合伙型持股平台进行股权转让,往往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政策,借此大大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许多地方政府还会给予财政返还,使得高净值人士的实际税负进一步减少。然而,随着核定征收政策的取消,股权转让仅能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个税,从而带来较高的税负。在此背景下,若无创始人控制权、股权流通性等其他需求,仅从税负考量,拆除持股平台成为普遍选择。
举例而言,若股权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核定征收政策取消前,个人所得税税负约为28.45万元;但政策取消后,税负则增至304.95万元,上升近90.67%。若改为直接转让股权,则税负为180万元,相较间接转让更具优势。
在拆除合伙型持股平台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有两种:清算和撤资。两者在适用税率和计税基础上存在差异,因此对蕞终税负的影响各有不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合伙企业的清算所得需作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而言,在清算合伙企业时,需由清算人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处理,所得按经营所得申报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若个人终止投资,收回款项则需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税。即合伙企业解散后,个人可将其持有权益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处理,以20%的税率缴税。
拆除合伙型持股平台的核心在于如何在法律允许下优化税负,以下是两种方式的税负对比:
在清算方式下,收入以合伙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并扣除清算费用、负债等。由于合伙企业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若清算所得超过50万元,税率可达35%。此外,若持有公众公司股权,通常需按过户时市场收盘价计算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确定对税负至关重要。
撤资方式下,税务机关难以调整高净值人士的股权转让收入,因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并不适用于合伙企业的投资终止。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可以平价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且税率固定为20%,相较清算方式35%的蕞高税率更为优惠。
清算方式下扣除要素丰富,若合伙企业负债、损失较大,清算所得将被压缩至0,高净值人士可免税。但若合伙企业资产净值较高,清算后适用的累进税率则明显高于撤资方式的20%。撤资方式的扣除要素少,但税率优势显著。
撤资方式更具稳定性,税务机关难以判断其为“不具合理商业目的”安排,且在未违反税法时,撤资方式税务处理风险较低,整体税负更可控。
五、建议:拆除持股平台前的税务规划
清算和撤资方式下的收入、扣除和税率要素各异,税务规划的每一步都影响税负蕞终结果。建议高净值人士拆除持股平台前,寻求专业税务团队进行详细测算和策略制定,以确保税务优化的可行性与合法性。
多地已推出税务事先裁定制度,可就未来可能产生的复杂涉税事项申请政策适用意见。提前获得书面告知政策适用意见,可增加税务处理的确定性,帮助高净值人士规避税务风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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