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投资纳税实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2023年1月1日,A公司(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几个自然人投资成立了甲企业(甲企业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A公司出资1000万占比为70%,合伙协议约定按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承担亏损)。2023年,甲公司实现利润所得1000万元。根据合伙协议,法人合伙人A公司应分得700万元,其中500万在2024年进行分红,200万留存在合伙企业。A公司采用历史成本法,因甲公司2023年度未宣告分配利润,会计处理中未确认投资收益,但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必须确认700万元分红所得。因此,A公司2023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2列“税收金额”应填报700万元,第3列“调增金额”也同时填报700万元。
2024年,A公司收到分红后,会计核算上确认500万元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50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因在2023年度已确认投资收益,2024年税收口径的投资收益为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1行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0元、调减5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取得经营收益时以独立法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企业于取得投资分红时确认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 2022年1月1日A公司(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几个自然人成立乙公司(乙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公司),A公司出资1000万,占股70%,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协议约定按各投资人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利润(或承担亏损)2022年,乙公司实现利润所得1000万元,当年度A公司决定暂不分配利润。虽然根据持股比例,A公司可分得700万元,但由于实行历史成本法,会计上未确认投资收益,税收处理也和会计一致,无需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调整。
2023年,乙公司将“未分配利润600万元进行分配,A公司取得420万元分红确认了投资收益。2024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该笔收入属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填报免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420万元,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增行,填写被投资单位(A公司)基础信息并于第7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写420万元,系统自动带出《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420万元。
三、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款项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注意: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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