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内容摘要
(原标题:关于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定于2024年10月28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丁含春律师、卜凡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10月11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通过指定媒体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登记时间、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方式、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经本所律师核查后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代表股份295,647,9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5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295,063,167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22%,审议通过。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头部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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